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细化任务分工,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积极与应急管理、公安等协同部门建立上下联动关系。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等对接,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区域各项规划范畴,确保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顺利推进。各地要优先保障消防用地,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中重点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训练基地、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备勤公寓等设施的用地规划控制。
遵循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规范高效、分类负担、分级保障的经费长效管理机制。省、市、县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建设、大数据局等部门对设施及实战急需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专项保障。拓宽消防经费的社会供给渠道,接受社会资金和捐赠,鼓励社会公益兴办消防事业。
加强对规划推进工作的检查督导,健全督查督办和帮扶指导制度。建立科学的规划推进评价机制,对重大任务实行项目化管理,并逐项明确具体目标、时间节点及完成标准。将消防规划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省级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绩效的重要依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