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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照明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浙江省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ZIES。本团体以浙江省照明学会名义加入中国照明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

浙江省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ZIES。本团体以浙江省照明学会名义加入中国照明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浙江省照明科技事业和相关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探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视觉和颜色、光和辐射物理及测量、室内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和光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灯具、舞台电影电视照明、图象技术以及相关的通讯技术、互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照明设计与光环境技术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 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四)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和相关事务的决策工作;

(五)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

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工作;

(七)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八)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成果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建立浙江照明信息网,开展省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照明科技领域内工作的个人和团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凡本学会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高级会员:

1.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学会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学会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相关会员证自动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以通信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当本学会理事人数低于50人时不设立常务理事会,超过70人时须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届期满后,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学会秘书长候选人、本学会各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副理事长分工,决定对外代表学会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非法人组织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 本学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学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 本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和学科特色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在本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人数不宜过多。理事长提名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确认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任期。无特殊情况,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一般不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成员应是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专业委员会应在学会制定的工作条例原则下制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施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团体会员:会费的收取标准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收费文件下发到每一个会员单位。

(二) 个人会员:采取自愿交纳方式,数额不限。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本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与专职人员协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如需要核准,则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千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如需要审查核准,则按照要求履行审查核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 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 对党员有3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 “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1日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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