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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供用电秩序维护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连续向用户供电。 满足电力需求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相结合、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优先采用电能效率管理、电力负荷管理等措施。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方可采取有序用电措施。 浙江省电网设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供电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连续向用户供电。

满足电力需求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相结合、节约优先的原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优先采用电能效率管理、电力负荷管理等措施。在电力供应不足、出现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方可采取有序用电措施。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为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意见、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

(二)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医院、学校、军事、金融、交通运输站(场)、农业生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用电,以及公共场所用电;

(三)重点限制景观照明用电、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者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用电、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的企业用电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的有关规定。

供电企业与可能受有序用电影响的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应当体现有序用电方案的要求。

对因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受到用电限制的用户,应当给予适当电费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鼓励、支持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防止电能资源浪费。

对于因高耗能、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措施。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设置业务办理网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供电设施检修、用户违法用电或者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供电企业对特定用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所在住宅小区或者办公、经营场所和公共媒体公布检修计划、限电等信息。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电。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制定电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防御事故能力,保障用电安全。

在发生大面积停电等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重点、减少危害原则,优先保障主电网安全。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先期处置,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恢复供电。

因台风、特大暴雨(雪)、地震、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面积停电的,应当优先恢复抗灾抢险、医疗救护等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供电。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及时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内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他区域内不得超过两小时。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进行抄表收费、用电检查以及轮换电能表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户不得损毁、改装或者擅自移动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环境污染或者重要设备损坏的用户以及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在技术上予以指导和协助。

用户按照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而未配备,应当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而未采取的,该用户因停电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户范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用户名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安全责任范围的分界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供用电双方的约定确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供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和电能质量隐患,确保安全平稳供电和用电。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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