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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法律责任

2022/07/1685 作者:佚名
导读: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危害电网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

(二)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的;

(三)因职工违反规定造成供电事故的;

(四)其他给用户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供电企业予以赔偿的行为。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电网设施和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电网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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