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对计量法制的要求,为民生计量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浙江省制订出台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51条,对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贸易计量、计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并强化了对民生计量的法制保障,对“民用四表”、电信的计时计价器、房产面积的测量器具强制检定等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中“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法配备和使用经强制检定合格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并按照检定周期向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计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电信运营商网络流量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改变了过去通信计量由电信运营商自己说了算的格局,既能进一步保障通信计量的准确,又能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