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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2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过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