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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 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第六条 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鼓励原来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装修队伍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申请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成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者转型发展成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装修施工劳务队伍。

没有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装修企业不得参与住宅工程建筑、装修活动。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具体负责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宜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 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图审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装修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白蚁、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施工单位在建筑、装修过程中应当实施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减少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材料、部品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送检复验,并将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和签认。装修所用材料的检测纳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第十六条 全装修严格按工程验收制度进行分部、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一房一验,并形成分户资料档案备查。装修工程分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全装修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建设单位应当针对我省高温、高湿、高盐气候特征,合理选用适宜的材料、部品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通风除湿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住宅保养和维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许可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全装修商品住宅的总价,并载明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的具体标准。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得向房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网络、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后方可交房,在交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主要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全装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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