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必要性
为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需取消绿化补建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5月27日六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拟取消绿化补建费、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相应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法制办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批管理,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绿地率不达标的审批及补缴绿化补建费的相关内容,并相应删除该条第四款。同时删除第三十七条补缴绿化补建费的内容。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相关内容,并规定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三)参照河南、上海等地的处罚标准,将第四十一条擅自占用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标准由“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调整为“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修改,主要是拟取消两项事业性收费,以强化城镇园林绿化监管。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