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农村工委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工委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初审,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工委认为,现行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我省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我省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且我省现行的《实施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与我省生态立省的发展战略仍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为保持与上位法相衔接,并将国家和海南对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的更高要求以法规形式进行落实,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农村工委建议将《修订草案》提请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五条中的“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修改为“每5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
二、第十三条中的“果树林”修改为“经济林”。
三、建议第十五条修改为: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开办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小于3公顷、大于1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3万立方米、大于1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表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十六条中的“各类新建产业园区”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产业园区”。
五、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土、采石点或者弃渣专门存放位置发生变更超过30%,且存在水土流失重大隐患的”。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违规审批和不作为的情况下应受到相应处罚的条款。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