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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审查意见

2022/07/1680 作者:佚名
导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到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后,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就立法有关问题分别与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工委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现行《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到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后,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就立法有关问题分别与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工委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现行《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为推动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新政策。同时,随着海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电信事业也得到迅猛发展,现行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我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实际工作需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范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条例修正案草案总体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切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提前安排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提前安排”语义模糊,建议修改为“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主要是解决新建及已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实现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服务商的问题,建议第二款修改为“已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

三、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在表述应允许建设电信设施的公用建筑物时,“国家机关”“政府机关”表述不一致,而且涵盖不全,不包括党委、群团组织等,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的“国家机关”,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政府机关”统一修改为“机关”。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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