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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章 施工承包与资质管理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持有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港澳地区和国外施工企业,或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市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到海南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可进市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和省内其他县、市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须依照本规定要求及《海南省外来施工企

第十五条 凡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持有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港澳地区和国外施工企业,或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市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到海南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可进市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包括省外和省内其他县、市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劳务,须依照本规定要求及《海南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注册核准手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办理进市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进市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自有施工能力或有提供建筑劳务的能力。

符合上款规定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注册,并由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盖章。申请注册时应交验下列证件资料:

(一)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劳务许可证及按规定设立的《营业管理手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市税务部门纳税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必须在海口市建行,及其资信证明;

(五)办公地点要稳定一年以上,提供自有房产权证或租赁房屋协议书;

(六)按规定向进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籍或暂住户口证(验毕交还);

(七)本公司设备清单。

第十九条 在本市的外来施工企业或本市市属施工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济性质、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市代表、营业范围,应在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施工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制度。

市属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提交施工企业本年度企业资质条件资料,经检查按资质标准的实际达到的能力,由市城市建设局向省建设厅申报定级。

对进市外来施工企业的年检,经市城市建设局评定意见,建立档案,报海南省建设厅考评。逾期未经海南省建设厅年审盖章,及未在我市办理验证登记有关手续的证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第二十二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需要实行总分包,应按国家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分别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各类企业的年施工任务限量按企业职工人数核定,由市城市建设局进行控制,不得超过以下最高标准:

(一)土建施工企业,按人均面积计算为七十平方米;

(二)设备安装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四万元;

(三)市政施工企业,按人均产值计算为二万元。

第二十六条 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或超级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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