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出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下放的“供地审批”等15项职责。
2.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令第216号)下放的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等4项行政管理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将“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和“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等4项权项下放给各国土分局;将“土地征收具体工作”下放给各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