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市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道路临时停车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燃气方面行政许可工作,社会化经营性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全市性和跨区的重大执法行动,统一调动指挥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六)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按职责权限办理呈报的违法违章案件。
(七)依法组织有关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受理职责相关的投诉,承办重要投诉件。
(八)制定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城市管理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和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抓好队伍管理。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干部进行管理。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