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2013年10月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要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实现零污染的有效措施,否则将一律不予核准。
据介绍,该通知要求各级海洋部门认真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不得越权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海洋工程区划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实现建设项目零污染。对于各类开发区内需要新建项目的,应当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做到增产不增污。
通知同时提出,要严格审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中的环境影响专题篇章。通过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整体开发的开发区,应当对区域内的排海污染物进行集中收集处理,杜绝直接排放入海。环境影响专题篇章中应当明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污染物减排数量、目标、时间表以及污染物减排责任,确保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国家海洋局对未实现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地区,将建立实施海洋工程限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