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邮政管理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通航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建议,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按规定承担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和营业性客货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