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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制定过程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编制进程 标准计划 该标准是根据原内蒙古质监局2018年9月13日批准第3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要求进行起草,由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2)归口。 起草阶段 在接受制定任务前,我所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基于风险的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技术研究》已经收集了大量与液化石油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编制进程

  • 标准计划

该标准是根据原内蒙古质监局2018年9月13日批准第3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要求进行起草,由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2)归口。

  • 起草阶段

在接受制定任务前,我所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基于风险的超期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技术研究》已经收集了大量与液化石油气瓶延期使用有关的技术标准及行业管理规范,并于2016年11月20日在前期的准备、酝酿后在内蒙古赤峰市召开了首次起草工作会议;起草工作组进行了内部的分工并按照内部拟定的工作计划于2017年6月底形成初稿并向起草工作组内部征求意见,经内部讨论后形成《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草案)。2018年11月1日起草工作组在内蒙古赤峰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主要针对所引用国家标准的更新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草案)进行集中讨论并形成了专家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12月初根据相关专家意见完成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终稿。

  • 征求意见阶段

2018年12月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网站上公布。

  • 发布实施

2020年1月10日,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DB15/T 1818-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0年2月10日,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DB15/T 1818-2020)实施。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制定依据

地方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DB15/T 1818-2020)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规则起草。

液化石油气钢瓶延长使用期安全评定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赤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大连理工江苏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范晓东、王兴权、焦文祥、王树森、麻青春、张耀忠、蔡福海、王勇、陈晨、王欣。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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