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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2022/07/16342 作者:佚名
导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挂“信访室”牌子) 承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局重要会议,督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承担局重要文稿起草、公文处理、文书档案、印章管理、信访、保密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牵头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挂“信访室”牌子)

承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局重要会议,督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承担局重要文稿起草、公文处理、文书档案、印章管理、信访、保密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行政许可服务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牵头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其管理工作;对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及其档案资料进行综合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牵头负责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牵头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编制中心城市建设年度重点项目与资金需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推进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劳动用工工作;承担帮扶、帮建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涉外经济和区域合作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市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和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人才、统战、人武、双拥、共青团工作。

(六)宣传教育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归口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归口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牵头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岗位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工系列职称的申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

(七)信息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网上销售管理,建立房地产市场的监测体系;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牵头开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软件并推广使用;承担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负责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市综合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负责网络舆情舆论监管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八)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指导执行;牵头负责市区危旧房改造和推进工作;会同物价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和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区)组织实施。

(九)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住宅建设及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和设计方案论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监管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工作。

(十)房屋产权监理处(挂“房改处”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政策;参与制定年度公房出售价格;负责审批市区公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职工购房补贴;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房屋面积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建设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指导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监管工作;开展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一)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会同财政等部门监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负责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监管,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工作;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主城区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研究起草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建设计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参与城建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竣工验收、预决算审核等实施监管;负责重大工程设施使用验收工作;牵头负责市优工程的评审以及国优、省优工程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参与城建开发、旧城改造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供水管网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以及地下管线建设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工程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县城、小城镇、村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目标考评的具体工作。

(十四)风景资源处

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全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指导县(区)“园林城市(县城、镇)”、“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并负责审核报批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园林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五)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挂“总工室”牌子)

承担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重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部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评审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技术专家库;组织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民用建筑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

(十六)建筑业发展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业企业改革;指导、协调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发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负责驻外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协调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

(十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牌子)

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员)等从业行为监管工作;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负责进出市施工企业的管理;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工作;承担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十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挂“应急办公室”牌子)

拟订建设工程质量、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修缮、安全生产、装饰装修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组织评审市级工法项目并推荐省级、国家级工法项目;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核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监督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创建标准化工地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突发事件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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