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市政府出台《淮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化地下水管理、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情况变化的需要。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亟需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一)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采取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保护和涵养水源等综合治理措施,遏制地下水超采和水质恶化,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为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新淮安建设提供良好的水资源保障和水环境支撑。
(二)理顺管理体制的需要。地下水资源管理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各个县(区),如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职责,协调各方有序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制定《办法》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通过《办法》的制定,明确不同主体各自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建立健全全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机制和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作用。
(三)解决突出问题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存在着主体间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管理缺失等问题,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为此,需要出台严格的管理规定,确保地下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四)管理法治化的需要。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由于监管不到位,长期累积形成了许多急需整改的问题。近年来,省政府加大地下水管控力度,在全省开展地下水压采工作。2015年,淮安市政府批复了《淮安市地下水压采方案》(2015-2020年)。为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压采封井目标任务,迫切需要按照新的要求制定《办法》,为推动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满足地下水资源管理现实要求。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开发利用、取水管理、地下水保护等。吸收了近年来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成功经验,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操作性强,对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巩固水资源管理成果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建立健全综合监测保护机制。充分利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协调,整体推进。《办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和信息化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作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规范地源热泵的管理。针对近年来不少建筑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情况,《办法》规定,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户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强化地下水保护。《办法》规定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为保证饮水安全,《办法》对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对停用、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管理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办法》新增的法律责任。《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未采取封填措施的”、“擅自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的”、“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擅自 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设定了新的行政处罚条款。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办法》实施到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合作、强化监管,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中责任重大,必须按《办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切实抓好落实。
二是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办法》发挥作用。《办法》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设定了与保护管理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尤其是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及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加强学习宣传,确保《办法》深入普及。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七五”普法,及时抓好《办法》的组织学习,并积极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公益广告、流动宣传车、微信、短信等媒介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市上下营造学习、宣传、普及、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为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水利法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