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
(三)承担协助市住建局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
(四)承担指导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五)承担监督指导区管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区管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等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区管范围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八)承担区管范围内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区工程建设活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九)承担区管范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装饰装修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业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区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推动区管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工作。初审推荐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十)承担区管范围内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研究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协助负责全区绿色建筑和全区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在区级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十一)参与编制全区城市规划,牵头编制中心城市建设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与资金需求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编制、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参与重要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和实施。
(十二)承担全区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产权监理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监管工作。拟订全区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物业管理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工作。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十三)拟订区人民防空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指导制定全区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区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组织人民防空演习。保障区委、区政府、清江浦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全区人民防空行动。负责区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承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并指导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五)指导全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参与指导全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全区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人民防空科技情报、项目和成果管理,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
(十八)承担全区燃气安全监管和督查职责,负责全区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清江浦区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