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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修改的决定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将“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修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四、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将“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修改为“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将“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删去第六项。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监察部门”。

此外,本次会议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出了技术性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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