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经对我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