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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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