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发布)
1.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格证书、”。
2.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以下称执业登记)”。
3.删除第三十条。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6.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和执业登记信息”。
7.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执业登记号”。
8.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土地)估价行业组织”。
10.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由房地产(土地)估价行业组织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土地)估价行业组织办理变更手续。”
11.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年度检查制度”修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12.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估价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实际聘用机构处3万元罚款。”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机构备案信息或者估价人员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