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指导深圳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安排,加强全市绿化工作的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纲要办法(试行)》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项目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和宝安区、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4-2020年。
第四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说明书组成。
第五条 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建设由"区域绿地-生态廊道体系-城市绿地"组成的城市绿地系统。与此相对应,本次规划所指的绿地,既包括城市建成区内各项绿化用地,也包括建成区外对生态环境改善起积极作用的林地、园地、耕地、牧草地、水域等各类生态绿地,前者主要对应于各级城市绿地的分类规划,后者纳入区域绿地和生态廊道体系范畴。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全市绿色开敞空间总的建设指引。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与绿色开敞空间相关的规划、绿化及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其他各种类型的开敞空间规划应与此相协调,实现城市生态空间资源合理保护与有效利用的 "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