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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加大古树名木申报工作的力度,积极开展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定级、建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在距古树名木树干外侧3-5m范围内保持土壤裸露或植花种草,禁止搞任何设施或堆放杂物,在距树冠边缘8m范围内禁止安置炉灶、烟囱等热源。
第三十四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不能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