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
1.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2.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申请人可以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评价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项目作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申请并获得其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按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