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八、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第四十条中的“《房地产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将第四十条中的“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科技创新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科技创新部门”。
(六)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七)删去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