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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二、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

(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二、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的“房地产登记簿”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

(四)删去第十条中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首次登记”。

(六)将第二十条中的“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决定,并发送登记机构。”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

(九)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十)删去第三十四条。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

(十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

(十三)将第四十六条中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十四)将第五十条中的“登记机构”修改为“市住房建设部门”。

(十五)删去第五十五条。

(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五的标准处以罚款;获得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登记,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十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其中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十八)删去第五十九条。

(十九)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由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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