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三)项。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政府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除重大案件、争议较大以及类型较新的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修改为“除跨区的或者市政府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
四、删除第六十四条中的“坪山、龙华、”。
五、删除第六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