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第二款中的“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首次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五)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
(六)将第五十三第二款条中的“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七)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规划国土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
(八)删去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