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淳安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规划,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和县内各乡(镇)、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际间以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际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 “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方针,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