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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养护管理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水毁等自然灾害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订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十八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和资料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村道养护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和内业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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