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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路政管理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和乡道 或使县道和乡道改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

第十九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道和乡道 或使县道和乡道改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的,应当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不少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四级及四级以下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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