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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考核奖惩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县政府将村道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对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由上级公路管理行业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进行考核;对乡(镇)、村的考核由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应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县政府将村道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路管理机构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对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由上级公路管理行业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进行考核;对乡(镇)、村的考核由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相应乡(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贪污、挪用、舞弊、渎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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