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招标、拍卖、挂牌:
(一)用材林幼龄林面积100亩以上,中龄林、近成过熟林连片立木蓄积300立方米以上;
(二)经济林价值5万元以上;
(三)薪炭林、竹林面积100亩以上;
(四)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面积100亩以上。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及其方式,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共有和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及其方式,由共有人协商同意。
第八条 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共有和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可以由原所有人或权力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但应当在统一建立的县乡森林资源流转平台上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挂牌的,出让方发布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具体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