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助组织全市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办理重大事故的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本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