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技术报告和结题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其中:
1、项目成果涉及检测方法研究的,应提供1家以上国家指定验证机构或无利益相关的市级(省级质检中心)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验证(比对)报告;
2、项目成果涉及软件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并采用比对、计算及其他系统的方法对计算机及软件运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和核查;
3、项目成果涉及计量器具及专用检测设备研制的,应提供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或无利益相关的市级(省级质检中心)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比对)报告;
4、因保密或技术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经验收组织单位同意,可在项目验收时,由专家予以现场验证。
第二十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成果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将终止项目。
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或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取消申报系统科研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切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可给予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