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该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施行。
与交通部1995年发布的《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比较,《办法》适应了港口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明确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三级负责,《办法》指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此外,《办法》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规范了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和竣工验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被验收部门和验收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