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实行逐级报送制度。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设施基本情况及技术状态、港口设施维护计划与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企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底和五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按职责分工向上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口设施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