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
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港口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二)交(竣)工验收资料;
(三)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维护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护工作计划;
(二)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
(三)维护工程技术资料;
(四)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
(五)设施管理台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根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