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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输煤皮带运输设备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皮带机械为主体的港口输煤专用装卸工艺设备,包括装船机、卸船机、堆料机、取料机、转接机、翻车机、卸车机等(以下统称皮带机)。
第三条本规定由港口生产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第二章 防火管理
第四条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管理、维修、使用档案。经常对皮带机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煤粉尘清除制度。对翻车机房、转接机房、皮带机廊道等重点部位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
第六条翻车机房底层的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并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巡视检查制度,确定重点区域和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皮带机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忠于职守,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九条皮带机在运转过程中,巡视人员重点检查驱动部位、电器设备、托辊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有无摩擦异响。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皮带机停止运转后,巡视人员重点检查各转接机房内部、各皮带机沿线有无异常烟雾和气味,气现问题应查清具体部位、原因和程度,及时上报和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皮带机防尘罩必须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阻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防尘罩,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其阻燃性能要求氧指数不低于35,直观效果必须离火自熄。
第十二条皮带机廊道内等封闭场所的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等的悬臂皮带及除铁器皮带,应采用阻燃型皮带。
第十三条皮带机设备附近、机房内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加强对现场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扑救,控制火势发展和蔓延。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五条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保证措施;
(三)备齐消防器材;
(四)设专人看火,作业完毕及时清理余火。
第十八条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对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和避免重大火险隐患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港口公安机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