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江、兴隆、抄乐三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县建设局:(一)拆迁户在房屋建设中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的免收质监费、放验线费;三层以上房屋的质监费、放验线费减半征收;新修房屋与原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配套费免收,超出面积部分按县城农房拆迁安置政策征收。(二)自用房房产证的核销和新办理只收工本费、测绘费(企业收费:每平方米1元),进入市场交易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土部门:为拆迁户办理宅基地补划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对补划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免收一切费用;对补划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农民拆迁户,只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
三、供电部门:为拆迁户迁移电力设施过程中,免收户表勘测设计费、验收费、装表费,材料费据实结算。
四、供水部门:城镇供水范围内的供水主管道延伸、改造和安装由供水部门负责;分支管道延伸、改造和安装由拆迁户负责费用;其材料费及水费由拆迁户负责。
五、广电网络部门:对有线电视原已上户注册的拆迁户,迁移费在同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优惠60%;新上户者按规定标准上户注册。
六、湄江、兴隆、抄乐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应充分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范畴。
请上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执行,减轻拆迁户负担,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