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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和平衡预算。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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