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和平衡预算。
第十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