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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月1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 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内容 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 规工作室会同省交通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1月17日,省人大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月1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 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内容 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 规工作室会同省交通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1月17日,省人大 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建议 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乡村公路是否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够明确,为便于条例的实 施,建议予以明确界定。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在技术等级上分为高速公路以及一至 四级 的等级公路。从现实情况看,乡村公路有的属于等级公路,有的不属于等级公路,新建与改 建乡村公路,只要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交通建设管理范畴。为 了更加明确,现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中的“公路”改为“等级公路”。(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规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管得过宽,建议适当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这一句改为“征地拆迁的具 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都是关于交通建设程序的规定,可以合 并。根据委员意见,已经进行了合并。(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 ,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鉴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上述违法行为已经作了比较 严厉的处罚规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本条例已经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处罚“从其规定”, 没有再作重复规定。同时根据委员意见,在该条中作了其他方面的修改,将该条第(一)项 规定的“分别不同情况责令停工整改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改为“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 ,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将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工整改或者予以清退”改为“ 责令停工、予以清退”,以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五、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关于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规定中,是否 应当增加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工程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考虑到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 16号文和交通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因此,交通主管部门主要应当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不宜规定由其对具体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因此,建议维持目前的规定。(建 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的规定是否合理。 根据国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 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因此,建议对该条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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