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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4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请予审议。一、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是加快我省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九五”以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瓶颈”制约状况得到缓解。到2000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请予审议。一、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是加快我省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九五”以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瓶颈”制约状况得到缓解。到2000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到57850公里,高速公路里 程达到569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311公里/百平方公里。共建成公路客运站434个,货运站 29个。全省Ⅲ级以上航道达到1053公里,新改扩建港口泊位50个,总吞吐能力达到8690万吨 。在交通建设发展过程中摸索和积累的经验和作法,需要用法规加以确认和深化,同时也为 制定好《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

“十五”期间,是我省交通建设实行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时期,全省交通投资规模为500亿, 交 通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实现“十五”交通发展的宏伟目标,迫切需要制定《湖北省交通建 设管理条例》,用法规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

(二)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是实施依法治交、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的需要。

交通建设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交通部门在实施依法治交、规 范交通建设市场的实践中,坚持标本兼治、加强监管原则,在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交通建设市场 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交通工程质量稳患仍然存在,交通建设的外部环 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交通工程廉政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交通建设管理主体、管理 程序、管理内容的许多方面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明确、不具体、不规范的问题,迫切需要 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三)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交通部等部委制 定了相关规章,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 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等。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加 强交通建设管理、推动交通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 理条例》,奠定了重要基础。但这些规定比较分散,有些还存在空白,但在工作中又需要一 部综合的系统的规范交通建设的法规。因此,制定《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 要。

二、起草经过

2000年初,省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的预备和调研项目。对此,厅党组高度重视,成 立了以任必年同志为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召开了专题会议,多次研究,确定了 工作计划,组织了调研,收集了立法资料,并起草了《条例》文本。今年初,省人大将《条 例》列为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我厅从《条例》的指导思想到具体条款,对《条例》文本进 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同时将收集的立法资料汇编成《公路水路建设管理法规汇编》。 4月2 4-28日,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省交通厅组成立法调研小组到四川省进行了专题立法调 研。我厅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6月7日,我厅召开立法咨询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省政 府法制办的领导、专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会后,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对《条例》又作了调整 修改,并报省政府审议。10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权限

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管理 权限。《条例》第二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结我省“八五”以来实施交通建设目标责 任制的成功经验,在《条例》第9条中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可自我平衡的交通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其理由是:(1)《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1992〕114号)规定:“属五千万元以内的资金可自我平衡的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 审批,报省计委备案”。这一规定延续到“九五”、“十五”时期,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 办事效率,促进交通建设快速发展发挥了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条例》中加以体现;(2) 符合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机构改革办公室关于有关 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划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59号)规定:“建设项目的管 理原则上由行业归口部门或地方负责”。《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委、建 委、财政部1978年)规定:“小型项目的设计内容和审批权限,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 区自行规定”。交通部《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30号 )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其他 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3)简化了审批手续,下放了审 批权限,符合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二)关于交通建设市场准入管理

市场准入管理是交通建设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贯彻《公路法》第20条,维护公路建设秩序 ,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 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颁布资质等级标准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 设市场的监管。”“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交通部制定并实施了《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部令2000年第6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1997年第1号)等有关交通建设 市场准入的规章。《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例”,“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 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多年来,我省交通部门一直执行交通建设市场准入制 度,开展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对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建设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分部门内 外,本地外地,一律准予登记。其出发点在于规范交通建设市场准入,增强市场准入的透明 度,同时也体出了抑制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精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资信登记制度 以资质管理为前提条件,执行资信登记制度将有助于加强资质管理。

(三)关于在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问题

在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特别是可行性研究阶段,涉及到国土资源、建设、发展计划、 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涉及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土地审批手 续、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交通建设程序某一阶段的具体工作事项,本《 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只是在《条例》第5条第3款作了原则性表述,即“县级以上发展计划 、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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