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发展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重要措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确保规划、环保、土地、节能等有关要求在建设领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认真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各类投资主体在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程序过程中,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登录省统计局网站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表”,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并打印登记回执,作为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报件之一。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或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新开工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省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湖北省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尽快明确相关处室,统一对内、对外协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交流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完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在文件办结后一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统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并以市(州)为单位每季度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从2008年1月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通告,并于每月25日前逐级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加强新开工项目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在严格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实现全过程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要进行解释说明。要坚决杜绝个别单位或个人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为名对投资建设单位“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要全面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