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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7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号),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号),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E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E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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