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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解读

2022/07/1688 作者:佚名
导读:明晰所有权 稳定承包权 放活经营权 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这是湖北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明晰所有权 当前,湖北省农村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在条例起草、修改阶段的立法调研中,各地、专家学者均要求,要认真总结经验,适当前瞻,充分反映农村土地承包

明晰所有权 稳定承包权 放活经营权

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这是湖北省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明晰所有权

当前,湖北省农村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在条例起草、修改阶段的立法调研中,各地、专家学者均要求,要认真总结经验,适当前瞻,充分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新形势、新要求,体现“三利兼顾”、“三化联动”,即统筹兼顾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受让方三方利益,推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可以分离。

据此,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专家指出,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开,并对各方权利予以保护,这是制度设计上的突破,具有重要昭示意义。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稳定承包权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民进城后其承包地怎么办?出嫁女的原承包地怎么处理?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益,如何保障?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条例中均有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受封建思想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到分割的现象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专门征求了省妇联的意见,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男、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利益。条例以3条的篇幅对征收、征用土地作出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承包方及时足额给予补偿,或者适当调整承包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禁止非法征收、征用农户承包地。对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放活经营权

近年,随着打工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条例将推动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作为当前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中之重。

条例规定了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条例对委托流转予以规范,规定“应当由承包方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流转委托书”;“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承包方名义与流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为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流转权,条例规定:“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同时,规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受承包方委托,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发包方代为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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