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政府获悉,日前《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出台,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影响工程运行等五类行为被禁止。
《办法》规定,从南水北调工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边线外三百米内、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外一千米内实施爆破、开采地下资源的,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的行为: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塘、挖洞、建窑、考古、修坟、拦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排水,排污入渠,弃置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的行为;修建桥梁、码头、厂房、仓库、道路、渡口、涵闸、泵站、管道、暗涵、缆线等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及设施;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响水环境质量安全和工程运行的行为。
违反《办法》,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南水北调工程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捕捞、垂钓、洗涤、打场晒谷或者在非社会通道上通行车辆等影响工程运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