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07/166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5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对《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三审稿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修改的较好,文字简洁,内容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做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修改。30日,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5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对《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三审稿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修改的较好,文字简洁,内容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做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修改。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与第十六条有相似的地方,可以合并。根据委员意见,现将第十六条的内容合并到第五条第二款,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六条中的“地质环境”应当包括“地下水情况”,可以将二者合并表述,并建议删去该条中的“动态”二字。按照委员意见,已作了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六条)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妥当,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据此,将该款改为“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需要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议表决稿第八条)

四、一些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是必要的,可行的,但对备用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问题可做明确规定,鉴于该规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具体复杂,不宜在条例中具体明确,建议由省政府协调后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治理备用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将该条第一款中的“安排备用金”改为“落实备用金”;删去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用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罚款幅度过大,同时,建议删去“情节严重的”后面的“可以”二字。根据委员意见,现将该条中的罚款幅度改为“1万元以上4万以下”,并删去了“可以”二字。(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六、有些委员提出,发生重大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政府领导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治理,有失职行为的,应当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据此,在草案三审稿第三十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前面加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的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